晚明霸业_第814章 皇权、律法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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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814章 皇权、律法 (第2/4页)

,自然要发动朝中关系反扑。他们对皇帝、皇帝没有法子,却自信能干掉冯先奇。只要冯先奇惨死,日后还有谁敢为了你皇帝来当这刽子手?

    ??这也是这群人的惯用伎俩罢了,徐梁如何能够不清楚?

    ??按照常理,皇帝也会有意无意推出个替死鬼,丢车保帅。最后事态平息,而皇帝仍旧是英明神武,倒霉的只是那个“不会做事”的家伙罢了。

    ??李明睿未必是被收买的,但肯定有人在他耳边将冯先奇此事说成对“大明法治”的严重破坏。李明睿虽然不蠢,终究偏执于眼前的领域,只能从大理寺卿的角度看问题。无法看穿这政局人心的云谲波诡。

    ??“变祖制的事,得一步步来。”徐梁权当不知道晋商在后面的动作,也知道李明睿断不会被人收买,否则锦衣卫早就有报告上来了。

    ??“陛下,如今有冯先奇一案。正是变制的好时机。”李明睿以为徐梁另有顾虑,进言道。

    ??“你知道为何太祖定制,军户犯法只能由卫所、都司审理,不能为府县管辖?”徐梁问道。

    ??实际上非但是军户,就是在卫所土地上生活的民户、匠户,其司法管辖权一样属于卫所都司,不受府县管理。

    ??“国初时无非是为了养百万之军。然而目今卫所已经名存实亡,陛下何必仍要拘泥于此?”李明睿不解道。

    ??“不光是为了养军。”徐梁摇头道:“因为军中本就另成格局。一般地方,百姓能跟官府讲理,还可以上诉请愿。军中可以么?军中本就是官大一级压死人的地方,又日夜枕戈以待,刀头舔血。不曾参军上阵之人,如何能够明白其中感受?”

    ??徐梁又道:“更何况军中另有法度,若是以民法治军则失之严;以军法治民则过于苛。比如军中火铳不修、刀枪锈蚀,都是要入刑的罪过,如何与民间相通?难道农民锄头锈了,也抓起来打一顿?”

    ??李明睿拧了拧眉头,也觉得军法在某些条例上是民法所无,有些则比民法严苛,但关键在于自家人难断自家事,比如冯先奇,在军事法庭就被判定“无罪”。

    ??若是放在大理寺判,肯定要定他个杀戮无辜的罪名!

    ??他却没想过,徐梁一心一意要让士卒有尊严、知荣辱,怎么可能再让文官凌驾于武官之上?那些正一二品的武将,见了五六品的文官都要下跪,这样变态的社会谁还肯抛头颅、洒热血地保家卫国!

    ??“再说冯先奇的案子,我倒觉得判的不错。”徐梁顿了顿:“张家口尚未光复,处置一些从贼的奸细也是理所当然。如果那里有法司,冯先奇自然不能妄为。然而既然是他攻下的敌占区,肃清奸细、剿灭敌寇,也是本分。莫要纠结于此了。”

    ??李明睿嘴唇翕张,正要辩解,徐梁突然又道:“对了,亲亲相隐之制议得如何了?”

    ??李明睿只得无奈地被皇帝岔开话题:“我部所议:在五服之内,皆当隐匿;五服之外,唯有师生可隐匿。”

    ??孔子所谓: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。”从唐律起,“亲亲得相隐匿”就正式成为了重要的司法原则,写在法律之中。在后世看起来是“窝藏罪”的罪行,在礼法社会却是理所当然的“直”。

    ??如果儿子告发父亲,还可能承担比父亲本罪更重的罪。比如父亲偷盗,判徒一年;若是儿子告发,则有悖人伦,要判流放三千里充军。

    ??在明律中,自然也有相关规定,但司法实践中却有些模糊。比如汉宣帝时候,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;尊长首匿卑幼,死刑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。唐律中也有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等十恶重罪不得适用“亲亲相隐”之条。

    ??“五服相隐是否太广了些?”徐梁问道。

    ??这里的五服指的五等丧服,也是区别亲属关系远近的标识。最重的是斩衰,用最粗的生麻制布做成,断处外露不缉边,表示毫不修饰以尽哀痛,服期三年,为至亲所服。其次有齐衰、大功、小功、缌麻,依次减等,代表亲戚关系渐渐淡化。也就是说,在如今这个时代,同五世祖的亲属丧期,还要穿素服、以尺布缠头,但到了同六世祖的亲戚,便无服了。

    ??故《礼记。大传》云:“四世而缌,服之穷也,五世袒免,杀同姓也,六世亲属竭矣。”

    ??这些放在文案里说明,往往看得让人头疼,然而真的碰上事情,百姓却都十分清楚,而且若有人穿错了服,还会被邻里乡亲嘲笑。李明睿采用“五服”论,也是借助这种深厚的风俗传统,轻松地解决了民法中关于近亲属、利害相关人等定义。

    ??“其中另有分别,臣当撰文以进。”李明睿只是大致道:“死罪只在齐衰以内,十恶之罪只在斩衰。亲属之间犯罪,以卑幼犯尊长者,不得用为相隐;其他为近亲可隐,为远亲不得隐。”

    ??“造反都可以隐匿不罪?”徐梁一皱眉。

    ??“十恶之罪若是检举,可以减免主犯罪等;相为隐匿则不为罪。”李明睿道:“盖因天伦不压人伦之故。”

    ??父母与子女是天伦,君臣只是人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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